【蔡婷兒】評論
第 31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龜龜】評論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如果在職場上有性別歧視之情形,其法律上的舉證責任應該由誰負擔?(A)差別待遇之事實和非基於性別或性傾向所為差別待遇之理由,都由雇主舉證(B)受僱者就差別待遇之事實和其係基於性別或性傾向所為之差別待遇,都由受僱者舉證(C)受僱者就差別待遇之事實釋明後,雇主就差別待遇非基於性別或性傾向所為,負有舉證責任(D)雇主就差別待遇之事實釋明後,受僱者就差別待遇係基於性別或性傾向所為,負有舉證責任~解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1條 ( 差別待遇之舉證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