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ora Chen】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陳炫宗】評論
懲戒是司法程序--用推的應該也不會錯
【Yan】評論
第 25 條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第 26 條懲戒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一、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好麻煩】評論
==|沒辦法用推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