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支票之執票人未於法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下列何者喪失追索權?
(A)發票人
(B)發票人以外之前手
(C)承兌人
(D)全體債務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8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Po Chang Kuo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132 條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用戶】Elaine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132 條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