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支票之執票人未於法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下列何者喪失追索權?
(A)發票人
(B)發票人以外之前手
(C)承兌人
(D)全體債務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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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Po Chang Kuo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132 條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用戶】Elaine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132 條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