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喵言喵語】評論
懲戒:免、徹、剝、休、降、減、罰、記、申懲處:記大過、記過、申誡、免職公務員懲戒法§9: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公務人員考績法§12: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徐小娟】評論
請問一下第9條第9款之申誡和第12條之申誡哪裡不同呢?謝謝
【Kao】評論
這裡順便說下,免職跟免除職務事不一樣的。雖然這麼說,不知道是記憶有錯還是怎麼樣,記得有些題目老是喜歡把免除職務跟免職當作是相同的詞。所以看到免除職務跟免職的時候,各位考生一定要注意其他選項有沒有不合理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