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希考運祈佑】評論
撤、休、降:兩年 減、記:一年
【tsaogoo0901】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米花】評論
【B】22.我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自休職日起幾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 (A)1年(B)2年(C)3年(D)4年
【Yen Leng Chen】評論
第12條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第14條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第15條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