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0.依(教師法)第十六條有關之規定,下列何者是教師的權利?
(A)參與協商與抗爭
(B)要求調整福利與待遇
(C)展現專業的罷教權
(D)提供興革意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3604
統計:A(83),B(117),C(75),D(2908),E(0)

用户評論

【用戶】Tzu Ying L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教師法第十六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用戶】Chen Hong-We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何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