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非屬第三人程序保障之制度?
(A)訴訟參加
(B)附帶上訴
(C)第三人撤銷訴訟
(D)訴訟告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0743
統計:A(24),B(1724),C(148),D(85),E(0)

用户評論

Juun Fang】評論

第 460 條(附帶上訴之提起)「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被上訴人指的是原告或被告,非第三人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07-1條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