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間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其效力及於全體
(B)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不利共同訴訟人,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的原因,其當然停止的效力及於全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7816
統計:A(5),B(40),C(1013),D(96),E(0)

用户評論

鄒惠雲】評論

第五十六條(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5-1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之同意)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