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和解成立時,應製作和解筆錄
(B)第三人不得參加和解
(C)和解成立會發生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2247
統計:A(7),B(1017),C(11),D(33),E(0)

用户評論

藝幻】評論

第三百七十七條(試行和解)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0條 (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