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原告的起訴有下列那一種情形,實務上會遭受判決駁回?
(A)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B)原告無訴訟能力
(C)同一事件已繫屬於其他法院
(D)當事人不適格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3645
統計:A(69),B(48),C(251),D(13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之效力、起訴、當事人能力之定義及其類別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249條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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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63條 (訴之撤回效力)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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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29年抗字第347號當事人適格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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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事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A)應裁定命補正理由 (B)應為不受理判決 (C)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D)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5 年 - 105年身障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49949答案:D難度:簡單17 下列那一種通常程序的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A)第一審的原告全部勝訴判決 (B)第一審的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 (C)第二審的本案判決 (D)依原告起訴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的駁回判決公職◆民事訴訟法- 98 年 - 98年原民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 #3242答案:D 難度:簡單7 原告的起訴有下述何種情形,法院不能以裁定駁回該起訴? (A)該事件已經繫屬於他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