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其效力為何?
(A)相對人得拒絕給付
(B)當然消滅
(C)效力未定
(D)部分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1412
統計:A(488),B(1596),C(29),D(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NO.469、NO.540、民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用户評論

張愛咪】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已經公布修正了:(2013/5/22)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Ben Hu】評論

原來這公法與民法上的請求權 效力有所不同阿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已經公布修正了:(2013/5/22)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嘎㊥上榜㊭】評論

(A) 相對人得拒絕給付為民法上,時效完成。(債務人得拒絕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