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士捷】評論
幼稚教育法 第3條幼稚教育之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達成左列目標:一、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二、養成兒童良好習慣。三、充實兒童生活經驗。四、增進兒童倫理觀念。五、培養兒童合群習性。幼稚教育之課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Hsu Shu Yu】評論
身心、習慣、經驗、倫理、合群
【尤加利】評論
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