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評論
第 32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susan】評論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 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 ,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我是公幼老師】評論
ACD皆有義務收特殊幼兒 因此當私立幼兒園與社福機構願意收拾要給予獎勵
【持之以恆】評論
第 32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