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雨隨行】評論
教育法沒有分級別,衛生署的法規有分輕中重,從55分貝開始
【佘怡靜】評論
新法規好像沒有分輕中重度
【lynn0512khg】評論
第 5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名 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56歲21分貝和7歲為分野 25分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