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鞭毛染色(flagella staining)。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4631
統計:A(1707),B(11),C(137),D(5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國籍法:國籍喪失,禁止國籍喪失之要件,國籍喪失之限制

用户評論

林巴麟】評論

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程序:(一)居住國內者,由本人親自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部許可;居住國外者,由本人親自向駐外館處申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本部許可。本部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後,將函請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依戶籍法第26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4項規定辦理註銷戶籍登記並繳還國民身分證。(二)有本法第12條第1款但書規定者,應向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本部許可。

ChuMi Je】評論

名  稱國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第 2 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一)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 (市) 政府轉內政部許可。申請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二)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申請喪失國籍而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者,應向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役齡前出國情形)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內政部辦理前項規定之業務,必要時得委由其他相關機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