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shia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40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完整揭露檢驗資訊供民眾參考。上述法規要求應公布的事項如下:檢驗方法:包括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及標準品。檢驗單位:包括實驗室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負責人姓名。結果判讀依據:包括檢體之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批號或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最終實驗數據、判定標準及其出處或學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