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vian Tse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第 23 條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用戶】Amelia Li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31 條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