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工作場所之聯繫與調整之措施,屬下列何者之職責?
(A)原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責人
(B)承攬人
(C)再承攬人
(D)關係事業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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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上

【評論內容】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7 條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A、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