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者屬行政執行法所明定義務人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擔保,有強制到場之必要,而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事由?
(A)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B)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C)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D)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贈與他人之情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9329
統計:A(1179),B(19),C(108),D(66),E(0)

用户評論

甜可】評論

為何要強制到場??因為你不到場 又可能逃匿 所以讓你強制到場

劉玄符】評論

逃匿之虞:他要逃出國了,趕緊拘提。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他可能逃到深山,就限制居住地。他也有可能逃出國,也可拘提。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人還找得到,只是不說實話,限制居住地就可以。

日出東方】評論

反向整理————————————————-1、有履行可能不履行2、逃匿3、拒絕報告、虛偽報告4、隱匿財產命擔保、限制住居、管收—————————————————1、合法通知不到命擔保、限制住居、拘提—————————————————1、拒絕陳述命擔保、限制住居—————————————————1、未達十萬,but出境兩次可2、已繳錢,but未照遺產比例繳納可不得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