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考上警察】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68條-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採電子交換方式者,如傳真、電子郵件等,視為自行送達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行政程序法對送達規定之敘述:除法規另有規定,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送達方式原則上採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或交由郵務機構送達,選擇何種方式送達為行政機關裁量權限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採電子交換方式者,如傳真、電子郵件等,視為自行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waste36】評論
第 68 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