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下列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管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而免除
(B) 行政執行處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提詢被管收人,若有提詢每月不得多於二次
(C) 義務人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不得管收
(D) 管收期限屆滿者,得繼續管收至管收之目的達到為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6746
統計:A(23),B(90),C(1371),D(2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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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評論

行政執行法

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評論

排一下行政執行法第17條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 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

Inspiration】評論

(C)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 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