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中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 公務員之父親為事件當事人
(B) 公務員之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之關係
(C) 公務員之配偶曾為該事件之鑑定人
(D) 公務員曾為該事件之證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566
統計:A(29),B(137),C(859),D(127),E(0)

用户評論

ameme】評論

自行迴避-行政程序法32

Yi-Shao Tseng】評論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waste36】評論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