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若 A 公司經人檢舉於 93 年 7 月間違法經營為他人遞送信函之業務,交通部以其違反郵政法之規定,於 94 年 2 月 21 日科處 A 公司罰鍰新臺幣 40 萬元。惟 A 公司前曾於 93 年 5、6 月間,多次為他人遞送郵件,已被交通部於 93 年 12 月 24 日科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93 年 12 月 24 日及 94 年 2 月 21 日之處罰皆屬違法
(B)93 年 12 月 24 日之處罰有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係屬違法
(C)94 年 2 月 21 日之處罰有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係屬違法
(D)以上處分無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均屬合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4444
統計:A(0),B(0),C(8),D(10),E(0)

用户評論

國考安陵容】評論

恩,若沒有考前閱讀過4F帥哥所分享的資訊,我想某一部分考生都會填D選項;可能發生以下不同的思考脈絡:一、某部分考生的想法:93年5、6和7月從事的郵務經營屬多次違法行為,故分別處罰,實屬得當。二、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93年5、6和7月從事的郵務經營屬單次違法行為;況且93年 12月24被處罰時,業者才驚覺自己的營業行為竟然是不合法的;同理心地站在對人民受罰的利益著想,及考量法的最終目的與意義,故視為單次違法行為,罰一次便可。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罰的時間比較晚,酌考量動機與目的(真是不知法)而認為567月違法行為為法律上一行為。不負責主觀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