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我國直到民國86年《特殊教育法》修正公佈後,方才從法律的觀點統一了「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名稱及法定地位
(B)根據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最新規定,各縣市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代表一定要參與IEP的擬定
(C)我國早在民國87年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當中就有提到:針對身心障礙學生之IEP的擬定必須透過專業團隊合作的方式來加以進行
(D)IEP應該以學生為導向來加以擬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7241
統計:A(51),B(1463),C(54),D(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教法第10、35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基準(修改條文)、iep

用户評論

【用戶】sara112900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IEP參與人員有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各處室主任以及特教組長)、普通班教師、特教班教師、家長、治療師

【用戶】mouse v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iep必要人成員:  1.學校行政人員、2.特教及相關教師、3.學生家長     非必要成員:  1.相關專業人員(學生家長得要求陪同)、2.學生本人

【用戶】sara112900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IEP參與人員有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各處室主任以.....

【用戶】vanesa li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iep必要人成員:  1.學校行政人員、2.特教及相關教師、3.學生家長     非必要成員:  1.相關專業人員(學生家長得要求陪同)、2.學生本人

【用戶】sara112900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IEP參與人員有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各處室主任以.....看完整詳解

【用戶】vanesa li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iep必要人成員:  1.學校行政人員、2.特教及相關教師、3.學生家長     非必要成員:  1.相關專業人員(學生家長得要求陪同)、2.學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