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民國 100 年 6 月 5 日修正公布前之人民團體法第 2 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並於第 53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以此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此相關規定為司法院釋字第 644 號所宣告違憲,下列何者非大法官宣告違憲之理由?
(A)違反憲法言論自由權
(B)違反憲法結社自由權
(C)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D)違反平等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7806
統計:A(538),B(698),C(879),D(246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
用户評論
【chucy】評論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44釋字644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3F,題目問的是何者「非」大法官宣告違憲之理由? 故C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