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多少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A)50萬
(B)100萬
(C)125萬
(D)150萬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1934
統計:A(19),B(77),C(1229),D(188),E(0)

用户評論

Artemis Heish】評論

第四條(直轄市、市及縣轄市設置標準)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楊浚豐】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四條

Zack Fang】評論

15萬至未滿50萬 - 縣轄市;50萬至未滿125萬 - 市;

Heish YU Chen】評論

第四條(直轄市、市及縣轄市設置標準)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看完整詳解

逍遙氏】評論

修正樓上回覆:10萬★★★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