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魚】評論
保險法§64:「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Cindy Yeah】評論
誰可以說明,解除
【toshi】評論
*撤銷:因行為時有瑕疵,用意思表示或以訴為之的方式,使法律行為溯及失效 *解除:行為成立後有瑕疵,用意思表示的方式,使契約溯及失效*終止:發生法定或約定事由,用意思表示的方式,使繼續性契約向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