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幾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1062
統計:A(237),B(643),C(160),D(9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拋棄繼承 & 遺囑能力、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區分所有」

用户評論

沈小魚】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6:「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劉品君】評論

補充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天羽】評論

所以,拋棄三個月,繼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