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士捷】評論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教師由各該政府派任。師資培育機構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校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教師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格人員派任。私立幼稚園,其教師由園長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踢公杯啊!!!!】評論
樓上所說有誤
【鉛筆】評論
幼稚教育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3741 號令 公布廢止
【阿部6653】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26 條私立幼兒園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教保服務人員應由私立幼兒園自行進用,不得以派遣方式為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聘任、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於本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教師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3 條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第 36 條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兒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