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多重選擇題:(每題 3 分,共 60 分) 21.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甲於山林中拾獲長槍一支,並持之上山狩獵得獵物一隻,經乙向警察機關檢舉後而查獲。甲於警詢筆錄中告知該種類型之長槍並未在其部落中出現過,且依鑑定報告,該長槍顯與一般原住民所使用之獵槍不同。依新近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因具有原住民身分,故所拾得之長槍可視為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獵槍
(B)甲係因拾獲而持有該長槍,非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魚槍
(C)甲因以該長槍狩獵獵物,可謂構成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並可僅因此而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
(D)該長槍雖未在其部落中出現過,但仍可視為與原住民文化相關之獵槍
(E)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中之自製概念,難認甲所拾獲之長槍來源與原住民文化有何相關

參考答案

答案:A,C,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good40624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前項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亦同。前二項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持有及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槍、魚槍之罪,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仍得申請自製獵槍、魚槍之許可。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動報繳者,免除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