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或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幾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9029
統計:A(52),B(9),C(144),D(1),E(0)

用户評論

瑞娥】評論

第九十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Chen Chiu】評論

本條很容易與第7-1條搞混,要注意!第7-1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