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vi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4 條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用戶】南霸天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容易混淆的另一項: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實施查證,應於現場為之。但經受查證人同意,或於現場為之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依該規定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