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地方制度法§14:直轄市、縣(市)(D)、鄉(鎮、市)(B)為地方自治團體。+§83-2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A),為地方自治團體。※我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口訣:復和來夏源林(復合來嚇員林)①桃園市復興區(A)②台中市和平區③新北市烏來區④高雄市那瑪夏區⑤高雄市桃源區⑥高雄市茂林區(C)地方制度法§58: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1人,由市長依法任用。※區是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類型之一,為直轄市及市(前身為省轄市)下轄的行政區。其層級與縣下轄的鄉、鎮及縣轄市相同,但並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除外)。直轄市及市的區長,一般由所屬之直轄市市長或市之市長指派,僅設置區公所作為行政機關(依法為直轄市、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不設立法機關。
【whappy501】評論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明定其為地方自治團體,恢復原有的自治權,目前共有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以及高雄市桃源區、那瑪夏區、茂林區六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國語日報社https://www.mdnkids.com › nie › nie_indicate › unit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