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3 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A)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B)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C)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D)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陳無名】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3條與第14條之比較題本題係考第13條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B正確故本題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