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無名】評論
(A)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選舉後為當選之公告,其性質係對選舉結果所為之確認,故該公告為確認處分確認處分係指對法律關係或事實狀態是否存在,所為確定或宣示之行政處分。如自耕能力之證明及苯選項之當選公告A正確(B) 依實務見解,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開具之舉發通知,係為暫時性之行政處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464 號判決略以:「另舉發通知單乃暫時確認違規事實,原則上其性質應定性為 「暫時性行政處分」,除行為人自願於到案期限繳納法定最低額罰鍰之情形外,舉發通知單對於相對人之權利義務,均尚賴裁決書之作成始得終局確定。換言之,舉發通知單對於行為人固然產生特定之拘束效果,惟其接受處罰法律效果之最終依據,仍為裁決書,就此而論,舉發通知單充其量僅發生暫時確定之法律效果,而與暫時性行政處分之概念相近。」B正確(C) 基於行政處分之完整性,行政處分只要有一部分無效之情形,該行政處分當然全部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12條規定:「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C錯誤(D) 附廢止保留之行政處分,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外,於行政機關廢止該行政處分時,人民不得請求信賴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