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無名】評論
先依行政執行法定義行政執行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B) 繳納罰鍰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A) 自行拆除違建(C) 參加道安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