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無名】評論
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應為公法人或政府機關(A) 私立大學附設醫院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公法人可不可以做為國家賠償請求的對象?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的公法人,如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行政法人法第二條第一項、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條)等,亦在法定範圍內行使其公權力,公共設施若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亦皆有侵害人民權益的可能,故國家賠償法並規定其他公法人準用本條規定,而可為賠償義務人。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 行政法人是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所設立的公法人44 下列何者得直接作為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