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姐】評論
民國81年5月修憲後,將原本憲法本文第83條考試院之職權「養老」凍結另規定考試院之職權於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已無「養老」民國81年5月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以後,考試院之職權在法制上發生一些變化,茲分別加以說明:1.憲法增修前考試院的職權 根據憲法第83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2.憲法增修後考試院的職權 根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民國81年為第14條,民國83年為第5條,民國86年改為現行第6條)第1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83條之規定: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