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關於考試委員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考試委員之名額為7人至9人
(C)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D)考試委員為特任官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檸檬(⊙ω⊙)】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

crleader314】評論

增修條文並無明定人數,這也是為何可以輕易修改考委的人數。

manygolin】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