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延不執行時,直轄市議會應如何處置?
(A)得請直轄市政府說明理由
(B)應對市長提出不信任案
(C)得提起行政訴訟
(D)得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李儒儒(三榜達成)】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直轄市政府、縣(市)...

珍珠奶茶】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38 條★★★★★、★(★)...

whappy501】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38條規定,直轄市政府...

我要上榜!】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38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