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共君】評論
修正(A)刑訴第431條:再審之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之。修正(B)刑訴第426條: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修正(C)刑訴第430條: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貼貼樂 ( ̄︶ ̄)↗】評論
(C)應停止刑罰執行 X刑事訴訟法 第430條 (聲請再審之效力)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