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roar10245】評論
2017-12-11 公告規範食品中含有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及其製品,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除調整原來的6項之外,並酌予增加至11項,如下:(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四)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 (五)牛奶、羊奶及其製品。(六)蛋及其製品。(七)堅果類及其製品:包括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堅果、開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等。(八)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包括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九)大豆及其製品。(十)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十一)鮭魚、鯖魚、鱈魚、小鱗犬牙南極魚(圓鱈)、馬舌鰈(扁鱈)等魚類及其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