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i-Ping】評論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公布 )第 5 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n ,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三、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 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由學校研擬辦理方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Yuhua Hsiao】評論
(D)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由學校研擬辦理方式,並逕送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之方式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YU HUA HSIAO】評論
(D)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由學校研擬辦理方式,並逕送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之方式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