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公務員甲收受作為職務對價的汽車一輛,市價 500 萬元,並接受多次飲宴招待,市價約值 15 萬元。甲對汽車沒有興趣,得手後隨即依市價轉售。其後收賄事發,有關本案所得財產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汽車雖經轉售,仍應沒收相同品質之汽車一輛
(B)汽車已經轉售,飲宴招待已經下肚,均不能沒收
(C)汽車售價與飲宴價值,均應追徵
(D)汽車轉售無法沒收,僅得就飲宴價值追徵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6226
統計:A(257),B(2715),C(3230),D(401),E(40)

用户評論

【用戶】月島雯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應予沒收與追徵者,以「賄賂」為限,而「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何謂賄賂?何謂不正利益?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793號判決意旨,「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本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三六九號判例參照)。又上開不正利益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諸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等亦均屬之,但如行為人所交付者,係得以金錢計價之有體財物,即屬賄賂,而非不正利益。」(A)汽車已經轉售,無法沒收,只能追徵(B)正確(C)(D)飲宴招待為不正利益,不得追徵(因受賄所得之不正利益,不得追徵其價額)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用戶】olra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刑法§121、刑法§122於107年5月8日有修正了,理由是「依實務見解,原規定應沒收之賄賂,專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財物,不包括得以金錢計算或具經濟價值之不正利益,其範圍過於狹隘,致收受上述不正利益之公務員仍得享有犯罪所得,為符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相關規定之意旨,爰刪除規定,一體適用本法總則編沒收之相關規定,以達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刑事政策目的」(A)汽車雖經轉售,仍應沒收相同品質之汽車一輛 →轉售變別人的,不能沒收就追徵(B)汽車已經轉售,飲宴招待已經下肚,均不能沒收 (C)汽車售價與飲宴價值,均應追徵 (D)汽車轉售無法沒收,僅得就飲宴價值追徵→無法沒收就追徵,所以也能追徵汽車轉售價額所以可(A)(B)一起看、(C)(D)一起看,故答案應改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