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ro】評論
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 第3點第2項警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應就影響轄區治安、婦幼、交通、安寧秩序等事項,審慎檢討評估,訂定符合地方特性之訪查工作執行基準,陳報警察局核定;警察局彙整各分局執行基準後,統一報本署備查。第9點警勤區每月應編排十二小時以上訪查時數,其基準由分局定之,得視勤務需要檢討調整,並送警察局備查。勤區查察勤務排定後,遇有重大事件或特殊原因,所長得變更之,並送分局備查。員警代理警勤區期間,每月應增加訪查時數三分之一以上。對於新到任警勤區員警,得於三十日內增加其訪查時數,以瞭解轄區狀況及建立警民關係。第17點員警於職務異動前,應整理警勤區相關資料,由派出所所長確實檢核並辦理監交;警勤區缺額未派補前,資料由代理警勤區員警保管;未指定代理前,由所長保管。第19點所長對新到任警勤區員警辦理事項如下:(一)擔任監交人,交接轄區訪查對象及重要處(場)所,並宣達警勤區應注意事項及重要法規政策。(二)指派專人指導勤查系統相關操作。(三)以督帶勤方式加強員警對警勤區概況之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