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_Bear】評論
根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110.07.23修正)四、學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對適用學生同理、接納與關懷之正向態度,積極營造無歧視、多元平等之友善校園環境(B),並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學校應於相關課程、教育活動、集會或研習,納入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每學年應辦理至少一場宣導或訓練。(二)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適用學生請假、休學、轉學或退學。(A)(三)學校應修正學則、各種章則、成績考核或評量之相關規定,納入彈性辦理請假、彈性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期限、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之輔導協助措施,協助適用學生完成學業。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學校應改善校園相關設施,提供適用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五)學校不得歧視或違法懲處適用學生,亦不得做出其他不當之措施或決議。(C)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6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