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私人間直接讓受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而不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除其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外,且其數量尚需符合下列何項規定?
(A)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
(B)不超過該證券三個成交單位
(C)不超過該證券五個成交單位
(D)不超過該證券十個成交單位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Mic】評論
證交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5款有價證券私...
【devil59162】評論
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