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將其所有位於桃園之 A 房地借與居住於臺北之被告乙供其執業使用,嗣後乙違法轉租 A 房地於第三人,甲請求返還系爭 A 房地卻遭到乙拒絕,甲乃依民法第 767 條等規定訴請法院判令乙返還系爭 A 房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案應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B)此案應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C)本件為非專屬管轄,故得發生應訴管轄
(D)若此案於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並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該高等法院應以管轄錯誤為理由廢棄原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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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 10 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
【Vicky】評論
甲將其所有位於桃園之 A 房地借與...
【Kedison】評論
甲將其所有位於桃園之 A 房地借與居住於臺北之被告乙供其執業使用...借與=借貸使用=物權,所以屬於專屬管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