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高分上岸^^】評論
(A)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民事訴訟法第377條1.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B)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但以當事人與第三人均已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為限(無此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2.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應於該和解成立後 60 日內以書面向上級法院請求繼續審判.....看完整詳解
【Vicky】評論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何者★★?...
【幻金天騎之尋找神秘的呼喚者】評論
(C)確認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可以持和解筆錄向法院直接聲請進行強制執行。訴訟上和解當事人決定接受和解方案後,訴訟上和解成立。和解成立應做成筆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1項,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也就是說,日後債務人不履行和解筆錄內容的話,可以直接以此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訴訟外和解指民法736條的和解契約,只要不是上述訴訟過程中做成的和解,都是屬於訴訟外的和解。訴訟外和解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和解的規定,如果債務人事後不依照和解書履行義務,債權人不能直接拿著這份和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而是要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債務人履行和解契約,之後再拿著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資料來源:...
【csr830504】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15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