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x.young】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18條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airforce1】評論
不公告就是限制了其他廠商參與的權利
【陳昭翰】評論
我覺得邀請也有選擇的意思在...當然法規怎麼寫就是怎樣,但記的時候可能會混淆
【盧妍蓁】評論
補充行政法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
【Jamie】評論
補充行政法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